台北縣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廠產業工會
理監事選舉辦法
第 一 條:本辦法依工會法及本會章程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含女性保障名額乙名),候補理事四
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代
表以無記名連記選舉之。
第 三 條:本會會員須人會滿一年以上,並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
廿歲,得被選為理監事。
第 四 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額之比例,並具基層工人會
員資格者業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第 五 條:理監事之選舉,均須於選舉前十五日公告之。
第 六 條:理監事之選舉,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得票次多數者
為候補,候選人票數相同時,當眾公開抽籤決定之。
第 七 條: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次序遞補,以補足原有名額為
止。
第 八 條:理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登記制,並只限擇定一項登記
之。
第 九 條:候選人登記應自公告截止日期內,向理事會辦理候選人
登記手續。
第 十 條:候選人理登記時,應出示會員證明,逾期或通信登記或
委託他人辦理登記者,一概拒絕受理其登記。
第十一條:登記候選人有二人以上同姓名者,應在其姓名下端註明身份證號碼。
第十二條:候選人登記載止後於預告時間內,當眾公開抽籤決定號
次。
第十三條:候選人辦理登記及抽籤後,如自願放棄參加競選者,應於選舉公告前向登記單位辦理撤銷登記。
第十四條:會員領取選票時,應憑出席證或服務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五條:理監事之選舉,由本會印製,並加蓋本會印信及送交監選機關簽章。
第十六條: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監票員報告主席徵得監選員之同意,視為無效:
1. 未依本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者
2. 在選舉票上圈寫之被選舉人超出規定應選之名額
者。
3. 在選舉票上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4. 所圈選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5. 未用指定圈寫工具圈選者。
6. 其他法令規定之項。
第十七條:理監事選舉完畢,當場由主席會同監選員宣佈選舉結果,選舉票由監選員簽封交由大會移交理會保管,並將選舉結果連同理監名冊報請主管機關核發當選證。
第十八條:理監事之選舉,應函請主管機關派員監選。
第十九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得適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二十條: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修
正時亦同。
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勞工組織法規及本會章程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設置會員每單位10人選出代表1人、候補1人。前項劃
分單位剩餘人數在附表比例額半數以上得另成一單位,其不
足半數者歸入最後一單位合併選舉。
第三條:本會會員得為代表選舉人及被選舉人,但參加工會未滿一年
者不得為會員代表之被選舉人。
第四條:工會在代表選舉前十日,應獎選舉日期及每單位人數公告所
屬會員週知。
第五條:代表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行之,並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
選,次多者為候補,其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第六條:代表選舉應由選舉人親自圈寫選票,如因不識字或殘障不能
圈寫時得依其請求,由理事會事前所推定代書人,依選舉人之
意旨代為圈寫。
第七條:會員領取選票時,應憑出席證或服務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
或蓋章。
第八條:代表選舉票,由本會製定並加蓋圖記及監選人印章。
第九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得適用勞工組織法規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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