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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簡介】本會各選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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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及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台北縣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廠產業工會

理監事選舉辦法

 

條:本辦法依工會法及本會章程訂定之。

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含女性保障名額乙名),候補理事四

         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代

         表以無記名連記選舉之。

條:本會會員須人會滿一年以上,並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

         廿歲,得被選為理監事。

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額之比例,並具基層工人會

         員資格者業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條:理監事之選舉,均須於選舉前十五日公告之。

條:理監事之選舉,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得票次多數者

         為候補,候選人票數相同時,當眾公開抽籤決定之。

條: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次序遞補,以補足原有名額為

         止。

條:理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登記制,並只限擇定一項登記  

         之。

條:候選人登記應自公告截止日期內,向理事會辦理候選人

         登記手續。

條:候選人理登記時,應出示會員證明,逾期或通信登記或

         委託他人辦理登記者,一概拒絕受理其登記。

第十一條:登記候選人有二人以上同姓名者,應在其姓名下端註明身份證號碼。

第十二條:候選人登記載止後於預告時間內,當眾公開抽籤決定號

          次。

第十三條:候選人辦理登記及抽籤後,如自願放棄參加競選者,應於選舉公告前向登記單位辦理撤銷登記。

第十四條:會員領取選票時,應憑出席證或服務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五條:理監事之選舉,由本會印製,並加蓋本會印信及送交監選機關簽章。

第十六條: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監票員報告主席徵得監選員之同意,視為無效:

1. 未依本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者

2. 在選舉票上圈寫之被選舉人超出規定應選之名額  

  者。

3. 在選舉票上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4. 所圈選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5. 未用指定圈寫工具圈選者。

6. 其他法令規定之項。

第十七條:理監事選舉完畢,當場由主席會同監選員宣佈選舉結果,選舉票由監選員簽封交由大會移交理會保管,並將選舉結果連同理監名冊報請主管機關核發當選證。

第十八條:理監事之選舉,應函請主管機關派員監選。

第十九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得適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二十條: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修

          正時亦同。

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勞工組織法規及本會章程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設置會員每單位10人選出代表1人、候補1人。前項劃

            分單位剩餘人數在附表比例額半數以上得另成一單位,其不

            足半數者歸入最後一單位合併選舉。

      第三條:本會會員得為代表選舉人及被選舉人,但參加工會未滿一年

            者不得為會員代表之被選舉人。

      第四條:工會在代表選舉前十日,應獎選舉日期及每單位人數公告所

            屬會員週知。

      第五條:代表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行之,並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

            選,次多者為候補,其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第六條:代表選舉應由選舉人親自圈寫選票,如因不識字或殘障不能

            圈寫時得依其請求,由理事會事前所推定代書人,依選舉人之

            意旨代為圈寫。

      第七條:會員領取選票時,應憑出席證或服務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

             蓋章。

      第八條:代表選舉票,由本會製定並加蓋圖記及監選人印章。

      第九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得適用勞工組織法規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正時亦同。

團結基金管理辦法

團結基金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工會法第廿二條及本會章程第卅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基金之設立以支援本會罷工或抗爭時之需,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三條:本基金之管理與使用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1. 每月之經常會費提撥百分之五。

2. 年度之經費決算餘額撥百分之二十。

3. 捐款及臨時募集金。

4. 基金孳息。

第五條:本基金應單獨存於金融機構非經理事會通過不得使用。

第六條:基金之收支應編製報表,每三個月提報理事會一次,每年應提請

        會員(代表)大會承認之。

第七條: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送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註:本辦法經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自九十八年六月份起暫停

  提撥團結基金。

1.每月之經常會費提撥百分之五。

  2.年度之經費決算餘額提撥百分之二十。

 

勞安委員選舉辦法

 

〈兼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勞工代表〉選舉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有關法令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應選出工會代表委員6名,候補委員3名。

 

第三條:大同公司三峽廠與工會相互同意各依分配名額自選,選出後再由大同公司三峽廠彙總報核。

 

第四條:本會分配名額得先經協調後選舉產生之。

 

第五條:選出之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凡年滿二十歲之本會會員,均有被選舉權。

 

第七條: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若委員人數不足必須補選時亦同。

 

第八條:應選名額為兩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

 

第九條:選出之工會代表委員有不稱職之情事時,由原產生單位予以召回,但在本會定期大會休會期間,授權理事會召回,以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並以補足其任期為限。

 

第十 條: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備,修正時亦同。

 

〈兼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勞工代表〉選舉辦法

 

條:本辦法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有關法令規定制定之。

 

條:應選出工會代表委員9名,候補委員3名。

 

依據廠區人數之比例,分配名額如下:

      工會

     

大同公司

 

產業工會

大同公司

產業工會

大同公司

產業工會

 

委員

7

1

1

9

候補委員

1

1

1

3

 

條   第三條:該屆應選名額有變更時,大同公司三工會應協調新分配名額。若為選舉前變

                  更,依新名額選舉;若為選出後變更,依得票數高低依序增減委員、候補委員

                  人數,非有委員人數不足,不另選舉。

 

 第 條:大同公司三工會相互同意各依分配名額自選,選出後再由大同公司產業工會彙總報核。

 

條:本會分配名額得先經協調後選舉產生之。

 

條:選出之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條:凡年滿二十歲之本會會員,均有被選舉權。

 

條: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若委員人數不足必須補選時亦同。

 

條:應選名額為兩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

 

條:選出之工會代表委員有不稱職之情事時,由原產生單位予以召回,但在本會

         定期大會休會期間,授權理事會召回,以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並以補足其任

         期為限。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備,修正時亦同。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勞工代表委員選舉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等有關法令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應選出工會代表委員10名,候補委員3名。

 

依據廠區人數之比例,分配名額如下:

      工會

     

大同公司

 

產業工會

大同公司

產業工會

大同公司

產業工會

 

委員

8

1

1

10

候補委員

1

1

1

3

 

第三條:選出之委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第四條:大同公司三工會相互同意各依分配名額自選,選出後再由大同公司產業工會彙

        總報核。

 

第五條:本會分配名額得先經協調後選舉產生之。

 

第六條:凡年滿二十歲之本會會員,均有選舉權。

 

第七條:應選名額為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

 

第八條: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任期屆滿,改選時間適在本會召開定期會員代表大

        會之時,勞工代表委員得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但如本會定大會舉行距離

        委員任期屆滿在一個月以上者,由理事會推選。委員人數不足補選時亦同。

 

第九條:勞工代表委員產生後互選副主任委員一人,其選舉由大同公司產業工會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備,修正時亦同。

 

 

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本會會員代表會(以下簡稱本大會)之議事悉依本規則之規定行之。

 

2.本大會須有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議決,但章程之通過或修正及上級聯合組織,必須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3.本大會開會時,由全體出席代表推選大會主席。

 

4.本大會主席有宣佈開會、休會、散會,決定發言次序,制止發言及執行本規定項之權。

 

5.代表應準時出席會議,並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

 

6.各項提案應以書面依提案格式送本會先行整理編印,臨時動議得以口頭或書面提出之。

 

7.各項議案於討論時,如有必要,得由主席請原提案人補充說明後,再付表決。

 

8.代表發言應先舉手,提出代表單位、姓名,經主席認可後,方可起立發,如有代表二人以上,同時請求發時,由主席裁定發言之先後順序。

 

9.代表發言內容,力求簡明,應以議案有關者為限。

 

10.同一議案除主席特許外,每人以發言一次為限,次以三分鐘為限。

 

11.每一議案如討論時間過長,得由主席宣佈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12.表決方式得以舉手行之,必要時得舉行反表決。

 

13.議案經主席宣佈提付表決後,代表不得再行請求發言。

 

14.已付表決議案,不得請求複議。

 

15.臨時動議應有代表一人以上之連署,並於正式編入議程之提案討論完畢前提出,否則

   不予受理,但口頭提案則不受此限。

 

16.散會時間已到,而議案仍未討論完畢時,主席需微詢與會代表同意,方得宣佈延長開會時間。

 

17.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會議規範之規定行之。

 

18.本規則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並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大同三峽廠產業工會
新北市三峽區溪東路352號 電話:(02)8676-6888#238 傳真:(02)8676-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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