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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簡介】工會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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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廠產業工會組織章程

台北縣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廠產業工會組織章程

 

民國77525訂定

民國78525修正

民國80525修正

民國83525修正

民國84525修正

民國85524修正

民國87611修正

民國90524修正

民國91523修正

 

                    總  則

 

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條:本會定名為「台北縣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廠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條:本會以團結會員,保障會員勞動條件(權益),增進會員勞工知能,互助合作,聯絡感情發展生產事業,並達成生產成果之合理分配,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

條:本會以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廠所屬範圍為組織區域。

條:本會永久會址設於:台北縣三峽鎮溪東路三五二號(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廠內)

 

                 任  務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工作環境、安全衛生、勞動條件、升遷制度之改善。

二、團結會員,互助合作,爭取合法、合理之權益。

三、辦理勞工教育講習,提升會員勞工意識。

四、出版勞工刊物,增進會員權利意識。

五、爭取女性會員合理待遇,平等升遷。

六、勞資、工會或會員間之糾紛事件之調處。

七、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資料統計之編製。

八、舉辦各類福利、康樂活動,提升會員精神及物資生活環境及品質。

九、有關保障會員權益與勞工法規之研究與建議。

十、團體協約之簽訂修改或廢止。

十一、合於本章程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事項。

 

 

 

                 會  員

 

條:會員入會須親自填寫或委託本會工作人員協助填寫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

條:凡在本會組織範圍內工作而年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員工,除正副總廠長及其助理、正副廠長、正副處長、正副經理等主管人員,警衛人員及其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和經營權之主管(含人事主管)以外均應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

條:會員入會後,非因離職,或除名喪失會員資格,及職務調升至第八條所列之人員外,不得退會,退會時應繳足一切憑證及繳清欠費,並將退會理由,報知理事會核定之。

條: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二、會員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福利、康樂、活動之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義務。

二、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

三、當選理、監事時,應為本會服務之義務。

四、出席本會各項活動之義務。

五、遵守本會章程及服從會員代表大會和理、監事會議決議案之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違反第十一條之實者,致妨害勞工權益,破壞本會名譽、信用經監事會檢舉屬實者,提交理、監事聯席會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以警告、罰款、停權、除名等處分,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函請公司予以解僱)

 

                 組  織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未召開時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之,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除會員(代表)之專屬職權外,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前項之會員代表,由各會員小組選出之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任期為三年,其選舉、罷免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含女性保障名額乙名),候補理事四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由年滿廿歲以上之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由理事互選三名常務理事,及由監事互選一名常務監事。

前二項理、監事、候補理、監事中,基層工人當選名額不得少於各組名額之二分之一。(本條所稱之基層工人係指第八條所定之主管以下之基層從業人員)

第十五條:本會理監事,常務理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如理事、監事,因故出缺時,得由候補人依次遞補之,候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理、監事之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由三名常務理事,共同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七條:理事會設秘書一人,協助理事會處理經常性事務,並得視業務繁簡酌設幹事若干人,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處理業務,並設總務、組訓、福利三組,各設組長一人由常務理事互推兼任,每組另推理事二人輔助組長,分別管理各該組之事務。

一、總務組:1.財務:負責編擬財務計劃,開列收支明細,及會費與各項經費收支之管理。

2.總務:負責總攬庶務,通訊、圖記、財產之管理及支援各組之運作。

二、組訓組:1.文宣:負責會刊之編輯,宣傳,標語之製作會議之記錄等工作。

2.組訓:勞工教育訓練,指導基層活動並處理有關組訓之事宜。

三、福利組:1.福利:調處各種爭議並處理有關會員權益、福利等事宜。

2.活動:會務之拓展,並統籌本會之各種活動事宜。

第十八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由常務監事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九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會務人員得酌支津貼。

第二十條:本會得配合事業單位業務系統、行政區域及會員分佈情形設立分會,其組織通則另訂之。

 

                 職  權

 

第廿一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本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二、選舉、罷免理監事及出席上級工會之代表。

三、會員除名事件之決議。

四、核定工作方針及任務之執行項目。

五、審核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

六、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之工作績效報告。

七、覆議理、監事會之決議案。

八、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九、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

十、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及不動產和重要財產之購置處分。

十一、參加總工會或工會聯誼會及其他勞工組織之決議。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上項之第一、三、十一等款之決議,應經出席大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廿二條:會員代表之職權如下:

一、代表小組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其所代表之小組提出工作報告並對其負責。

第廿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擬定工作計劃及編撰工作報告。

五、籌集經費及編訂預、決算依法報審之。

六、辦理會員入會、出會及移轉隸屬小組事宜。

七、代表本會與資方簽訂團體協約及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八、依照工會任務及會員建議事項,有計劃的推動業務。

第廿四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理事會並擔任主席。

二、代表本會與資方進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四、得視會務需要,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五、督導本會會務人員。

第廿五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稽查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審核本會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

四、決定會員處分案之提出。

五、其他有關監察事宜。

第廿六條: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二、召開監事會會議,並擔任主席。

三、得視會務需要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四、掌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會  議

 

第廿七條:本會會議如下:

一、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定期召開一次,由輪職之常務理事召集之,但如有本會十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二、   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但如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或常務理事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三、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如有監事或常務監事認為有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監事會議。

四、   理監事聯席會:不定期召開,如有必要,常務理監事得召集之。

第廿八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及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召開,出席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重要議案,須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第廿九條:本會理、監事會,於會議時應邀請候補理監事分別列席,候補理、監事列席時,只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三十條:本會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大會其他會員代表,每一代表,以代表一席為限,但受委託之代表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卅一條: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議,視為辭職。

第卅二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之議事規則另定之。

 

                 經  費

 

第卅三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分為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基金、臨時募集基金及捐贈基金等五種。

第卅四條:本會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壹佰元,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第卅五條:本會會員經常會費,每人新台壹佰幣元,每月繳納之,如繳費會員遇有困難得提報理事會酌情減免之。經常會費得請託事業單位在發薪時代為扣繳。

第卅六條: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捐贈基金,須特殊情形或需要時,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送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為之。

第卅七條:本會財產狀況,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每個月向理事會提出報告,並編造財務月報送監事會稽核,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者,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卅八條:本會工作及會計年度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附  則

 

第卅九條:簽訂團體協約時,得授權理事會代表行之。但事後需報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十條: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辦法另訂之。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送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大同三峽廠產業工會
新北市三峽區溪東路352號 電話:(02)8676-6888#238 傳真:(02)8676-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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